公民代理却收钱 被处罚款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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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4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名义上是以“公民代理”帮人打官司,背地里却收取人家类似于律师费的费用。 近日,奉贤区司法局对这样一名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对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业务活动并从中牟利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自2001年8月起,陈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奉贤以公民代理名义帮助事主打官司。2002年4月25日,代理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收取委托人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2002年8月21日,代理原告许某财产权属纠纷案,收取委托人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2003年2月20日,代理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取委托人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00元。 奉贤区司法局认为,陈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私利,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业务活动,从中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据悉,近年来,一些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市民,以代人诉讼作为牟利手段,已经影响到行业秩序,司法行政部门表示将加大对法律服务行业监督和查处力度,以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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