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酒后驾车”地方标准重新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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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4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市质监局本周发布重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3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1.0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醉酒驾车。专家指出,虽然血液对酒精的吸收程度因人而异,到底喝多少酒才能超过0.3mg/ml没有定论,但一般饮酒后2个小时内不能开车。 据悉,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准确判断肇事时与抽血时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 身体症状与酒精含量对应表 身体症状血液中酒精浓度肇事程度 精神愉快飘然感 0.3mg/ml-0.5mg/ml可能肇事 兴奋脸红语无伦次1.00mg/ml 肇事可能 异常激动吵闹1.5mg/ml 极易肇事 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 2.00mg/ml-3.00mg/ml 一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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