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 厦华要与长虹打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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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04 海峡都市报 | ||||
厦华数字电视商标被盗用? 厦华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告诉记者,厦华公司是我国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领域最早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业。1995年起厦华就投入巨资研发数字电视技术,于1996年中标参与了我国第一台数字电视的研发,并于1998年与天津大学等单位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世界第四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 2001年5月起,厦华正式大批量在国内市场推出了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当时,针对中国模拟电视市场的“假、大、空”现象,厦华提前申请注册了“CHDTV”商标,有效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并把该商标仅用于数字高清电视系列产品,目的是防止今后厦华数字电视产品畅销时,有人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孙光荣说,现在他们发现长虹公司侵权使用了厦华商标。 据厦华法律部的人士称,今年以来,厦华公司发现长虹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文字,即“CHDTV”、“CHD”擅自使用在长虹公司生产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属第九类商品)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侵犯了厦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中国电子报》2003年7月24日题为《长虹数字高清电视热销全国》的报道,长虹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已超过20万台,给厦华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 厦华昨同时向各地法院提交诉状 据了解,厦华昨日同时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诉讼保全,就是由法院查封长虹公司在当地仓库中和各柜台上带有“CHDTV”的电视,不许销售。所谓证据保全就是由法院出面就长虹在当地的库存和柜台销售的侵权机型现场取证,以便日后审判作为证据之用。 记者还了解到,昨日,厦华公司还向全国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举报长虹商标侵权的函件,要求工商局依法制止长虹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 对于厦华此次要向长虹索赔多少,厦华有关人员不予明确表达,只是表示:一是要视长虹停止侵权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再定,二是厦华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即厦华索赔的依据。厦华有关人士说,长虹公司自己在报刊上宣传已经卖出了20万台数字电视。如果这是事实,那么索赔的依据就是20万台,如果不是事实,那就是长虹在做不实的宣传。 长虹认为谈不上商标侵权 针对厦华的说法,记者电话采访了总部在四川绵阳市的长虹电器公司。该公司广宣中心主任刘海忠表示,长虹对待此次事件的反应是非常明确和强硬的。刘海忠说,在采访前要先给记者讲两个故事,故事之一是,几年前,厦华在海外抢注了长虹十几个商标,后来在国家部委的干涉下,此事得以解决。故事之二是,厦华在上市时,曾公开表示将与长虹合作生产手机,这也是没有的事。刘海忠说,现在不少媒体都看到了厦华写给长虹的律师函,可长虹至今还没有收到这份律师函。 长虹就厦华指控其使用了“CHDTV”标志一事发表了郑重声明,声明厦华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在法律上,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长虹产品上使用的HDTV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一类产品。长虹公司产品规格型号前使用的CHD字样仅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 长虹公司认为,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厦华公司此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长虹公司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长虹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案是中国彩电历史上第一个侵权案,又涉及两个在国内、国际市场颇有名气的大型彩电企业,后续进程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帅斌彬) 上图厦华认为,长虹用侵犯厦华注册商标的标志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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