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药品价格服务收费须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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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16 南方日报 | ||
药品价格服务收费须公示深圳医疗机构下月实行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吕冰冰)从9月1日起,深圳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收费必须公开透明。日前,深圳市物价局、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据悉,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价格公示工作。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同时配备编码等方面的检索功能,以便缴费者查找核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应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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