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告巴士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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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18 北京日报 | ||
公交车不开空调不违约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通讯员李东民)某高校在读博士生刘东根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2元钱,理由是被告的空调公交车收了他的票钱,却没有开空调。昨天,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刘东根介绍,2003年4月13日15时30分左右,他在香山乘坐北京巴士公司所属车号为京A/A1695号的737路公共汽车到健翔桥下车。该车标明是空调车,售票员按照空调车的价格收了他4元车票。但是途中,该车并没有开空调。刘东根认为,巴士公司没有提供空调开放服务,就不应按照空调车的票价收费。巴士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此,他将巴士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2元票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巴士公司不同意刘的诉讼请求。他们辩解说,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从香山到健翔桥的车票款应为7元。考虑气候以及出租车的收费办法,巴士公司全年实行均价,737路汽车即使到空调开放时间,收费标准也是4元,而非7元。另外,巴士公司在车辆显著部位贴上了空调标志,并在车窗内外均张贴了收费标准,同时在车内也张贴了按照温度开放空调的标准。4月13日,最高气温是21摄氏度,按规定不应开空调。巴士公司还解释说,这是公交行业的统一标准,也是行业惯例。 法院认为,巴士公司在具有空调设施的车内显著位置,公示空调车开放空调及收费标准文字,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原告在向售票员了解相关事项后自愿上车购票,被告出售并交付车票视为承诺。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对有关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了合同的订立。巴士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巴士公司的空调车收费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公交行业惯例,亦未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则,双方自愿订立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巴士公司根据当天的气温没开空调,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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