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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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31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盛大林 法律是否应该“管”某件事,标准应该是看事件中有没有违反法 律的行为,而不应该考虑其发生在什么场合以及发生在什么人之间。 党员代表李某在党员大会上因反对宋某被提名预备党员,发言指出宋某包“二奶”并 党内大会的言行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吗?党员之间的纠纷只能由党组织处理吗?笔者不敢苟同。 的确,在党内会议(包括其他组织活动)上,如果党员之间发生言语之间的冲突,甚至相互诋毁,党组织完全可以根据纪律对他们分别予以处分。但党内的处分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处罚。党员当然要受党纪的约束,但党员同时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组织的纪律与国家的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规则,处于不同的层面。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高、最具权威性的规则。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组织的纪律,组织上当然可以处分;但如果同时也违反了法律,那么法律也要处罚。两种规则都是独立的,应该各行其事,而不能相互代替。 一个人如果“包二奶”并有私生子,不但不具备共产党员的资格,而且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在大庭广众之下,李某如果是信口雌黄、胡编乱造,那么对宋某的名誉确实是一种伤害。所以,法院首先应该做的是要求李某拿出证据或调查其所说情况是否属实——这是问题的关键——然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判决。绝不能因为事件发生在党员大会上就认定其“应属党组织处理的范围”,而不进行法律上的处理。 当然,东莞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也不是毫无“根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以党纪代替国法的事情确实时有发生。比如有党员干部贪污腐化,最终却以党纪处分了结。这实际上是将纪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环境下,这种事情绝不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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