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两小时后酒精含量可倒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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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上海首用“酒精清除率”判定酒后驾车 据新华社电 司机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交巡警两三个小时后找到肇事司机却无法处罚,原因是时间间隔太久,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降低到标准之下。日前,上海在全国首创使用“酒精清除率”标准,为准确判定酒后驾车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对酒后驾车的认定,通常以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判罚标准。上海于1997年颁布《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地方标准,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0.3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酒后驾驶;酒精含量≥1.0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醉酒驾车。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肇事现场的不规律性以及采血条件的特定性,交巡警往往在事故发生后一两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内才能采集到肇事者的血液。由于人体对酒精的代谢作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下降。因此,一些分明是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肇事者却因检测时酒精含量没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而轻易逃脱相关处罚。 为解决难题,质检部门日前依据上海《人体血中酒精清除率研究》项目成果,在全国率先使用“酒精清除率”,对原标准进行修订。“酒精清除率”明确了驾驶员肇事时与抽血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系,根据标准,人体血液中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数值为0.104mg/m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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