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还是“妖魔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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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6:07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成都8月20日电(记者丛峰)近日,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酒后驾车险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抛开它引发的法律争论不谈,从人文关怀角度思考,我们不禁要问,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当今社会里,这究竟是一种保险业的“人性化”进步,还是一个严重悖离社会道德的“妖魔化”产物呢? 事出已半年,一朝天下惊 “酒后驾车险”最早出现在天安保险股份公司2003年1月1日的新版车险中。在附加险中,这项条款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详细内容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还要求,“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并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据记者了解,天安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上海浦东,主要经营各种财险,在北京、沈阳、成都、重庆等城市设有24个分公司。据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介绍,这一险种推出半年多以来,并未引起投保者的注意,只是最近经媒体曝光后,才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天安公司在各地办理的此项投保者不过数百人。 正视现实,关怀人性 “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几乎绝大多数的驾驶者,只要他会喝酒,都曾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经理李荣潍说,“我们为酒后驾车保险,只是正视了一个人们平时不愿面对,却客观存在的现实。承认残酷的事实,就是最大的人情味。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车险应该是一个‘人性化’的条款。” 四川中豪律师事物所律师吴瑕说,出台酒后驾车险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并不对驾驶者本人、本车提供补偿。驾驶员投保此险种,实际上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没有利益驱动,就应该不会有“故意行为”产生。 吴瑕认为,这一险种的投保者,表面上是“主观为自己”,本质上是“客观为他人”:第一,当第三者受害人所投人身险额偏低时,这一险种可增加赔付金额,最大程度地弥补其损失;第二,当理应承担责任的驾驶者本人已家破人亡,身无分文,没有能力提供赔偿时,这一险种多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保护。 挑战道德,引诱“妖魔” 然而在一些人眼里,酒后驾车险却是严重挑战社会道德的“妖魔化”怪物。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意见征集中,近90%的人表示了反对意见。许多被采访者认为,这种保险会给驾驶者一种心理暗示,即“有人可以帮你分担责任”,会大大助长酒后驾车的坏风气。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曾明确用“荒唐至极”4个字表达了意见。他认为,保险产品所要保障的是意外和过失行为,而不应该承保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以酒后驾车险完全悖离了常识与公道。 许多人认为,“德”字是中华民族传承多年的立邦修身之基础,不容破坏。酒后驾车险虽然看上去是在保护第三者利益,但实际考虑的只是经济利益问题,却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然而在生活中,人们需要的不只是金钱,更需要安全、健康和快乐。这一险种只管钱,不管命,严重违背了道德标尺。它让人的眼里只有钱,泯灭了人性的善良,引诱出人的劣根性中的“妖魔”。 据记者了解,这一险种推出之前,在天安保险公司内部也曾引发过争论。天安保险公司上海总部业务部一位李先生至今对此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如果说撞伤赔钱是一种保护,那么,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岂不是更好的保护?有人甚至担心,推出酒后驾车险是企业的“炒作”行为,拿最宝贵的生命作为企业扩大知名度的牺牲品。 让行业规矩“让位”于心理安全 酒后驾车的危害众人皆知。仅以成都市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发生8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1人,其中两起就是由醉酒驾车造成的,死亡10人。成都市交管局宣传处处长刘荣生说,酒后驾车一直是交管部门严厉整治的对象,一般要做顶格处理,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某公司经理蒋华平说,20年前,车险刚刚推出时,曾遭到强烈反对,如今已广为接受。但如果有人以此来说明酒后驾车险未来存在的必然,那就错了。因为,普通车祸与酒后驾车有着本质区别,一个是因为有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预见的,另一个却是明显可预见后果的。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定要予以重罚方可禁绝。 四川大学一位研究生说,仅从行业规矩角度讲,这一险种可能在法律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讲,它将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造成一种因缺乏信任而引起的恐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行业规矩应该“让位”于心理安全。 据记者了解,天安保?展疽部悸堑搅苏庖坏悖远哉庖幌罩忠恢钡偷鞔恚挥写笏列N蘼廴绾危坪蠹莩当O找⒌恼郏殉浞直砻髁巳嗣亲晕冶;ひ馐兜脑銮亢投怨舶踩脑鹑胃小U馐钦獬÷壅街凶钪档眯牢康囊恢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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