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不能突击办理“人情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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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9: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8月19日的新闻关键词是“婚姻登记”,众多媒体在重要位置转发了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婚姻登记条例》。作为一项事关民生的法规,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只是一词之差,却让人感觉到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从而折射出了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并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法规后面蕴含的浓浓人情味。 但这里有个新旧接续的问题。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距离新法规正式实施之前的这一个多月,原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得发挥作用,它与新《条例》显著区别的“管理”职能还得施行。 然而,对此我却有一种担心。在今年“五一”前后,婚姻登记管理权限上收的消息被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春江水暖鸭先知”,一些地方引发了一股“领证风”。笔者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的民政办公室紧邻,只见那几天民政办公室门庭若市,而前来领证的人大多是由某某干部领着来的———因为他们本不具备领证资格,是趁着新旧《条例》交替之际,搭乘“末班车”来啦! 《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要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因为以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婚姻登记混乱,如一些人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记常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等。 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从《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到实施的这段时间,会不会又将是一些地方街道、乡(镇)政府民政机关滥做好人、乱开口子的空档?新《条例》从颁布到施行留有时间,这样做是工作的需要,但绝不能让这段时间成为“法无能”的时间。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杜绝某些地方突击办理“人情证”。 确保旧《条例》的“善始善终”,不仅仅是依法管理婚姻登记的体现,也是《婚姻登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的需要。很难想像,某些地方对旧法规的有头无尾的态度,能在新法规的施行中立刻有大的转变。 (来源:小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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