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推出69项便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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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0:00 北京日报 | ||
如捕错人可在适当场合恢复名誉律师48小时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本报讯(记者张靖通讯员洪章)具有权利告知、信息反馈、公开透明、平等对待等便民、利民、为民特点的69项检察工作维权便民措施于昨天在全市检察机关正式推行。 据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最新推出的69项维权措施涵盖了控告申诉、立案监督、 首先,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期间所作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在7日之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 其次,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检察人员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办理必要的会见手续。对于贪污、受贿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之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检察人员在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律师。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 第三,受理举报线索后,检察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就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因举报初查工作给被举报人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四,申诉人请求检察长接待的,接待人员应当在检察长接待日之前,提前向值日的检察长报告,做好约见的组织工作,避免申诉人重复往返。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状和申诉材料,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需要由申诉人提供或者补充的材料要明确提出,避免申诉人重复往返。 刑事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第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时应当向被传唤人或被拘传人出示《传唤通知书》或者《拘传证》,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被错误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除立即释放外,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为当事人恢复名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人员,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控告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查证,不得推诿、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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