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权官司缘何续增? 媒体称有关立法已滞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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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2: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21日电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申请改名的越来越多,因被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机关拒绝而将之告上法庭的也越来越多。人民日报报道指出,公安机关因拒绝改名申请而频频被告,正是立法滞后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严重碰撞的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报道称,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这种执法状况,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有人说,姓名权是法定权利。18岁是成年标志,所以至少应当允许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给自己改一次名的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不赞成这种说法。“人的姓名与人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活动密切相关,对改名权应当有所限制,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混乱。” 袁教授认为,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得太过简单,给了公安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前需要对此条例抓紧修改,明确改名所需的条件。 人民日报的另外一篇报道也指出,现实生活中,改名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变动:名字改了,户口簿得改,身份证得改,住房证得改,护照得改,存折得改,驾驶证得改,有汽车的车辆保险的受益人得改,医疗保险得改,养老保险得改,人寿保险得改……。欲改名者还得三思个中得失。(吴兢关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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