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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查处非法用童工行为 用一童工每月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4:45 温州新闻网

  我省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依照国家新规定处罚标准提高

  用一名童工每月罚五千

  本报讯(记者吴辉)我省劳动保障等部门目前正在全省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称,根据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使
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处罚标准已从以往的每人每月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也要受到批评教育。

  据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8个部门日前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并在我省组织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自查内容包括健全法规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发挥基层作用等情况;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情况;各地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如发现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负责人表示,相对于1991年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更加严格,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以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3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新规定将处罚标准提高到5000元。

  另据了解,新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障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其就业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还明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否则将受到批评教育。(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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