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大案背后的冤情:6人被无罪羁押167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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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8:13 广西市场报 | ||||
广西第一大案“告破”之后疑团重重:疑点之一——在大客车被抢劫的司乘人员的报案笔录中,认定在客车内作案的歹徒共5人,其中32岁左右的1人,23岁左右的4人,而被羁押的6人全是21岁以下的小伙子,其中还有2个未成年。疑点之二——案发时陈家龙15岁多、只有1.5米多高,到了两年后的1999年11月17日,他已长高到1.7米,售票员在刚抓获他时没有辩认出他,一年多后反而认出了他。 引子 2003年6月5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缓的冼建华、陈君俊,判处无期徒刑的钟海宽、陈新贵,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熊成培、陈家龙、余伟民等7人,手执《不起诉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泪流满面,而2002年2月24日被“捉拿归案”的余伟民想起父母因此案而涉嫌包庇罪被关了8个月,更是百感交集,至此,号称“广西第一大案”被彻底“翻案”。冼建华、钟海宽、陈新贵、熊成培、陈家龙和余伟民因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特大抢劫案被判刑和关押,4年多来,他们在外奔走喊冤、申诉的父母们思儿难见儿的苦楚无以言表,此刻,纵有千言万语也无从说起。 日前,除陈君俊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2年仍在服刑外,余伟民及其父母和冼建华、钟海宽、陈新贵、熊成培、陈家龙已分别向法院、检察院递交了司法赔偿申请书。 发案 1997年11月14日下午17时50分,一辆车号为桂B02358的双层卧铺大客车从始发站柳州市二运的龙胜汽车站驶出,向终点站广州开进,19时许当大客车行驶至柳江县穿山镇定吉村岜谋路口时,5名歹徒从车内前、中、后的铺位上跳下来,手执砂枪顶住司机尹某的头部,将一瓶汽油淋在司机及发动机盖上,威逼司机将大客车驶离公路100多米进入一片甘蔗林里,尔后手执刀、枪等凶器逐个对司机、售票员和乘客实施抢劫,仅仅10多分钟,车上30余名乘客即被抢走现金20万元左右和价值3万多元的6部移动电话、BP机、金银手饰等物品,抢劫中,乘客黄某等人因有不从被歹徒用刀刺中大腿和腹部,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尔后,这几名跳下车的歹徒还将大客车轮胎戳破,借着黑夜的掩护消失在茫茫的蔗海里。 接到报案后,柳州市、柳江县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并对30名被抢劫的司乘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歹徒遗落在现场的可乐瓶、矿泉水瓶和旅行包自然成了侦破此案的有用线索。由于此案被劫财物巨大、歹徒作案手段恶劣,公安部将它列为当年全国通报的“十大案件”之一、区公安厅列为广西第一大案进行督办,成立了以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为主力的专案组。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大案科派出专人到柳州指导案件侦破工作,然而,历尽千辛万苦,专案组还是没有抓到“11·14”案的歹徒。 被抓 转眼到了1998年10月,因盗窃被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于1998年8月判刑12年的陈君俊在看守所里与一帮人吹牛时“透露”出曾在穿山“搞过一脚”的话。同年10月20日,“11·14”侦破组的公安人员找到了陈君俊,经过几天几夜的政策攻心,陈君俊不但“供出”了犯罪的事实,还“供出”了冼建华、陈家龙、钟海宽、陈新贵、熊成培、余伟民共6名“同案犯”。1998年10月31日,警方以“引蛇出洞”的方式将家住柳州市柳邕路的冼建华抓获,11月1日,又在柳州市郊竹鹅塘村将陈家龙抓获,突审两人获知线索后,警方先后在南宁市望州岭、柳州市康华小区等地将熊成培、陈新贵、钟海宽抓获“归案”,被抓的时候,还未成年的熊成培、陈家龙是旷课出来玩耍的。几个回合的交锋,几个人都“老老实实”地交代了,惟独陈新贵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抢劫,而钟海宽听到公安预审人员宣布对其进行逮捕时不但开始“翻供”,还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从此以后至死不承认自己参与过抢劫。然而,随着公安机关宣告公安部督办的“广西第一大案”的告破,电视、报纸也连篇累牍地进行报道,不少办案的公安人员立功授奖。余伟民看到本村(柳州市郊竹鹅塘村)的陈新贵、钟海宽先后因涉嫌抢劫被抓,而且还听说他本人有点牵连,心里感到很冤,他也知道“投案坦白”和“抗拒”的政策,因此决心到公安机关去讲清楚自己的“冤”,然而,走到半路,他思前想后,担心自己进去后“讲不清楚”,于是,就一跑了之,然而,2002年,他回家过春节时,还是被警方在2月24日抓住了,而他父母也因涉嫌包庇罪于3月5日被抓,直到8个月后的2002年11月4日才获准取保候审。 判刑 1998年12月6日至1999年1月8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冼建华等6人先后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由于检察机关退侦了两次,因此,直到1999年8月18日才被提起公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受重伤的乘客黄某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上述6人赔偿被抢的人民币78600元、因伤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10529.61元庭审中,除陈新贵、钟海宽坚持原来的观点一直不承认参与抢劫外,其余人员也当庭翻供,推翻原来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当庭展示自己身上的伤痕说明原来的“坦白”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为了补充新的证据,公诉机关先后两次向合议庭提出休庭。 两次庭审之后,有关部门请受害人之一的售票员黄某于1999年11月17日辩认抓获的案犯,到了1999年12月1日合议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时,理所当然受到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到了2000年6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认定:冼建华等6人与在逃的余伟民多次预谋抢劫长途班车,在1997年11月14日,由陈新贵驾一辆五菱高顶棚车送6人到龙胜汽车站,当大客车开出柳州后,陈新贵又驾高顶棚车尾随,在甘蔗地,陈君俊、冼建华等6人抢劫后乘上高顶篷车逃离现场,冼建华、钟海宽、熊成培、陈家龙、余伟民各分得赃款3万余元及赃物,陈新贵分得赃款1.5万元、陈君俊分得赃款0.6万元。由此认为,“虽然证据尚有不足,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6人均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因此,判决冼建华、陈君俊死缓,钟海宽、陈新贵无期徒刑、两个未成年的熊成培、陈家龙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和只判得1万元赔偿的受害人黄某均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疑点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案发时参与现场勘查的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员,从现场遗留的可乐瓶、矿泉水瓶中提取了一枚清晰的指纹,当冼建华、熊成培等6名所谓的“罪犯”被抓获时,那枚指纹与6人的指纹都不吻合。作为陈家龙、陈新贵的辩护律师——孺子牛律师事务所的李炳田、覃禄勇、周明除了指出这一疑点外,还提出如下几个疑点:1.在大客车被抢劫的司乘人员的报案笔录中,认定在客车内作案的歹徒共5人,其中32岁左右的1人,23岁左右的4人,上述6人全是21岁以下的小伙子,其中还有2个未成年;2.歹徒在车上反复威胁司乘人员。讲话口音是夹壮的柳州话,但这6人没有一人讲话夹壮;3.司机尹某见歹徒从甘蔗地里推出两部单车,售票员黄某还见一蒙面歹徒驾驶一辆摩托车搭另一歹徒逃跑,而司法机关却认定6人是乘坐高顶蓬车逃跑;4.作案工具——砂枪、刀、接送歹徒的微型车以及被抢的20万元左右的现金、价值3万元的手机、BP机、金银手饰,既没有流向也没有着落;5.售票员黄某在1999年11月17日对陈君俊、陈家龙的辩认笔录让人费解。因为案发时陈家龙15岁多、只有1.5米多高,到了两年后的1999年11月17日,他已长到1.7米,售票员在刚抓获他时没有辩认出他,一年多后反而认出了他。另一方面,经过报纸电视的曝光和两次开庭,售票员黄某再辩认人时在时间、程序上都不合法;6.所谓“现场遗留的分别包着砂枪‘子弹’的两张小学生暑假作业本是陈家龙之弟的作业”之说,也站不住脚,因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公安厅三家文检工程师得出的笔迹鉴定结论不一致;7.与陈新贵无亲无故的两位农民出庭证明1997年11月14日当天,陈新贵在本村糖烟店打牌到下午5点,第二天又陪同他一起去买摩托车;8.本案除了冼建华等6人的口供外,再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这起抢劫案是他们6个人所为,自始至终,没有一个受害者合法的辩认笔录。 获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还明文规定“重证据,轻口供”。对法律的公证有着执着精神的柳州孺子牛律师事务所的李炳田、周明、覃禄勇等人,凭着手中掌握的证据,与熊成培等人的家长,依法向广西高院、政法委等部门申诉,并在二审时将一个个疑点重新提出来,2001年5月,广西高院以“事实不清”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广西高院的裁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两次补充侦察,合议庭于200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该案,判决下达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对冼建华等6人涉嫌抢劫罪的起诉,同年12月8日,柳州中院裁定准许撤诉。2002年2月24日,余伟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又于2002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再次开庭合并审理该案,此后,案件一拖再拖,既未见判决又无法见到儿子的7位家长联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政府代主席陆兵写信申诉。直到今年判决下达前,检察机关又于2003年5月30日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再次申请撤诉。2003年6月3日,柳州中院作出裁定:准允撤诉。2003年5月30日,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余伟民的父母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6月4日,又对冼建华、余伟民等“11·14”特大抢劫案的7名所谓的罪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6月5日,除爱吹牛讲大话的陈君俊因犯盗窃罪继续羁押外,冼建华、余伟民、熊成培、钟海宽、陈新贵、陈家龙全部获释。 对于“广西第一大案”——“11·14”特大抢劫案原来抓获的7人作出不起诉的原因,有关人员的解释是“证据不足”。而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从今年上半年开展的“全国网上指纹大会战”以来,一名嫌疑人四、五月在柳州作案时被抓获,结果,这名嫌疑人的指纹与1997年11月14日发生的广西第一大案现场提取的指纹相吻合。由此揭开了“广西第一大案”的盖子。 据悉,接到余伟民及其父母的司法赔偿申请书后,检察机关已予以立案,而法院不但对冼建华、陈新贵、陈家龙、熊成培的司法赔偿申请予以立案,还在本文发表前的8月7日进行了听证,而钟海宽也开始委托律师要求司法赔偿。 4年多的时间,1670个日日夜夜,原来只有1.5米的未成年人陈家龙变成了1.7米的成年人。获释回家的冼建华、余伟民、熊成培、钟海宽、陈新贵、陈家龙6人想起那1670个日夜就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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