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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保险 “以人为本”还是“挑战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2: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酒后驾车保险近日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抛开它引发的法律争论不谈,人们的关注重点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今社会,这究竟是一种保险业“以人为本”的进步,还是严重悖离社会道德的产物呢?

  正方:

  正视现实关怀“人性”

  “酒后驾车险”最早出现在天安保险股份公司2003年1月1日的新版车险的附加险中,详细内容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还要求,“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并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这一险种推出半年多以来,并未引起投保者的注意,只是最近经媒体“曝光”之后,才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天安公司在各地办理的此项投保者不过数百人。

  “几乎绝大多数会喝酒的驾驶者,都曾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经理李荣潍说,“我们为酒后驾车保险,只是正视了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车险应该是一个‘人性化’的条款。”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瑕说,酒后驾车险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并不对驾驶者本人、本车提供补偿。驾驶员投保此险种,实际上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没有利益驱动,就应该不会有“故意行为”产生。吴瑕认为,当第三者受害人所投人身险额偏低时,这一险种可增加赔付金额,最大程度地弥补其损失;当理应承担责任的驾驶者本人没有能力提供赔偿时,这一险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保护。

  西南财经大学孙蓉副教授认为,保不保险,酒后驾车现象都会出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风险。按正常逻辑推理,酒后驾车现象绝不会因为一个险种的有无而增减。反方:挑战道德诱引“妖魔”

  然而在一些人眼里,酒后驾车险却是严重挑战社会道德的产物。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意见征集中,近90%的人表示了反对意见。许多被采访者认为,这种保险会给驾驶者一种心理暗示,即“有人可以帮你分担责任”,会大大助长酒后驾车的坏风气。成都某公司经理蒋华平说,酒后驾车,出了事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大家都很害怕。现在有了这样的保险,有的人会觉得少喝点酒,出点小事,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不用担心,事故肯定会增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曾明确用“荒唐至极”四个字表达了意见。他认为,保险产品所要保障的是意外和过失行为,而不应该承保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以酒后驾车险完全悖离了常识与公道。许多赞同者也认为,“德”字是中华民族传承多年的立邦修身之基础,不容破坏。酒后驾车险虽然看上去是在保护第三者利益,但实际考虑的只是经济利益问题,却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然而在生活中,人们需要的不只是金钱,更需要安全、健康和快乐。这一险种只管钱,不管命,严重违背了道德标尺。它让人的眼里只有钱,泯灭了人性的善良,诱引出劣根性中的“妖魔”。

  让行业规矩

  “让位”于心理安全

  酒后驾车的危害众人皆知。仅以成都市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发生8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1人,其中就有2起因醉酒驾车而造成,死亡10人。成都市交管局宣传处处长刘荣生说,酒后驾车一直是交管部门严厉整治的对象,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蒋华平说,20年前,车险刚刚推出时,曾遭到强烈反对,但如今已广为接受。但如果有人以此来说明酒后驾车险未来存在的必然,那就错了。因为,普通车祸与酒后驾车有着明显的不同,一个是因为有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预见的,另一个却是明显可预见后果的。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定要重罚方可禁绝。

  四川大学一位研究生说,仅从行业规矩角度讲,这一险种可能在法律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讲,它将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造成一种因缺乏信任而引起的恐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行业规矩应该“让位”于心理安全。

  记者丛峰(新华社成都8月21日电)

  商业险难“避”酒后驾车“险”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通过商业性酒后驾车险的方式为违法行为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做法值得商榷。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飞鹏采访时说:“商业险难解酒后驾车纷争,最终还得依靠强制性保险的力量。”

  郝演苏说,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这种通过商业经营方式为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责任保险保障的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由于该项条款没有对于肇事者的追偿规定,在酒后驾车肇事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者70%的经济损失(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尽管肇事者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保险公司仍然为其承担了70%的责任,没有使肇事者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惩罚。

  其次,由于该条款实行30%的绝对免赔额,在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出于某种原因拖欠应向第三方承担的30%赔偿款的情况下,尽管第三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被保险人或肇事者索赔,但对于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方会制造很多节外生枝的难题,在绝对免赔额的业务处理方式下,第三方的部分利益并没有真正获得保全。

  最后,我国内地推出的这种业务的保险对象超出国外曾经开办过的同类业务范围,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第三者,还包括本车乘客。这种保险对象的扩大化,对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极为不利。作为同车乘客,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的考虑,都有义务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不应该对于忽视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当事人提供保险服务。

  国外的强制保险如何应对开醉车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的故意行为,而酒后驾车肇事对于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则可以和故意犯罪相提并论。由于交通肇事发生后遭受人身伤亡的第三方通常是无辜的,为了保障第三方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提供保险保障:一、饮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二、驾车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司法拘捕;三、驾车自杀或故意行为;四、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无照驾驶、越级驾驶、使用注销驾照驾车、驾照吊扣期间驾车等行为;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私自驾驶被保险汽车。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规则,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和追偿两种处理方式。

  所谓不计免赔额就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利益,避免由于绝对或相对免赔办法使肇事者由于经济原因发生对于第三方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在不计免赔额的条件下,交通肇事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必须对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所谓追偿,就是鉴于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行为,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制裁;保险人为了充分保全第三方的利益,承担肇事者对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之后,自动获得法律所授予的向肇事者在已经支付保险金范围内的追偿权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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