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巨头合同全是免责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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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5:36 重庆晚报 | ||
市民刘女士将一件连衣裙送到重庆最大的洗染公司洗涤,由于连衣裙有上下两个颜色,洗衣公司就将连衣裙拆成上下两段分别洗涤,但在缝合复位时没有恢复原状,影响了美观。刘要求赔偿,洗衣公司坚称没有拆开连衣裙,按照洗衣单上的规定,不在赔偿范围。 市高新区消委会接到刘女士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洗衣单”上的“宾客须知”中共有5项条款,竟然全是免去公司责任的条款。 据悉,市消委会最近在征集洗染行业的格式合同中,发现这家公司被投诉次数最多,作为我市规模最大的洗染企业,其合同条款具有一定代表性。近日,高新区消委会女秘书长喻炼逐一为记者解读了这5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条款一:本公司按照您要求的洗涤方式洗涤,也不负责衣物制造原因造成的缩水、退色及损坏。 喻炼认为,按照这一条款,任何一件衣物洗出了问题,都可以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但消费者并不一定清楚自己的衣物适宜哪种洗涤方式,也无法判断衣物缩水、退色及损坏是否是洗衣所致。而洗衣公司本来有专业优势,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尽最大努力减少衣物损坏。 条款二:本公司不负责因衣物自身退色而自染以及特别污渍除渍的责任。 喻炼认为,消委会受理的洗染投诉中,绝大多数是因衣物退色而引起,但难以判断是衣物的原因还是洗涤不当所致。根据这一条款,洗衣公司同样可以推卸责任,再说,消费者往往是因衣物有“特别污渍”而送去洗涤,如果不能消除,岂不是花了冤枉钱。 条款三:在洗涤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品的损坏,包括因衣物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不在公司赔偿范围。 渝炼说,这一条款违背了《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的精神,没有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该条款将衣物的拉链、扣子、装饰物等从赔偿范围中分割出来本身就不合理,因为这些和衣物是一个整体,损坏了不赔没有道理。 条款四:公司将根据自愿的原则,对未缴纳保质费的包括遗失的或因损坏不能再使用以及局部损坏等,公司将根据《六大原则》只能按洗涤费的1—20倍赔偿。 喻炼告诉记者,《六大原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本身不具法律效力。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1、以洗衣费作基数来确定赔偿的金额显然不合理。因为洗衣费并不能准确表明衣物实际价值的高低,也就不能合理地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2、把衣物赔偿的最高额度限定在洗衣费的20倍,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衣物档次越高,消费者损失就越大。 条款五:请及时将您的衣物取走,超过1个月的公司将不承担衣物的丢失责任,也不另行再作任何赔偿或处理。 喻炼称,姑且不论“一个月”期限是否合理,就“不承担衣物的丢失责任”而论,显然违背了《消法》第七条“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规定。尽管消费者一般都能按期提取衣物,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出差、生病等,就无法如期提取衣物。难道公司就可以随意处置?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又从何谈起呢? 喻炼告诉记者,除了这家洗衣巨头,重庆其它洗染企业的格式合同同样存在种种不合理、不公平之处,这也是洗染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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