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照片登记版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6:07 深圳商报 | ||
雷锋照片登记版权 是“维权”还是“牟利”引争议,申请者称“盗版”玷污雷锋形象 【据新华社沈阳8月21日电】(记者陈光明)今年8月15日,是共产主义战士雷锋以身殉职41周年纪念日。人们在缅怀雷锋精神的同时,也在争论雷锋生前照片拍摄者张峻将雷锋 “盗版”玷污雷锋形象 张峻是雷锋生前战友,曾任沈阳军区政治部专职军事摄影记者。从1961年起他共拍摄了200多幅雷锋的照片。 然而令张峻意想不到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将雷锋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严重玷污了雷锋的形象。但真正让张峻下决心维权的,是某媒体登的雷锋照片,画面明明为1961年雷锋和他辅导的学生陈雅娟在一起看画报,而说明却变成“雷锋和昔日恋人的合影”。今年3月,张峻正式向版权部门提出申请。 律师酝酿诉讼事宜 张峻的做法得到了辽宁省版权局和鞍山市版权局的大力支持。 6月18日上午,辽宁省版权局与鞍山市版权局在鞍山市现场办公,为张峻拍摄并珍藏的220余幅雷锋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办理了版权手续。 在雷锋因公牺牲41周年前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公益事业维权团委派律师来到张峻家中,酝酿张峻“雷锋版”照片维权第一案。对于侵权的刊物,律师团在对侵权行为了解核实后,先发律师函进行调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进入诉讼程序。 同为摄者观点不一 在媒体上看到张峻将雷锋照片进行版权登记的消息后,同是雷锋生前战友、也曾为雷锋拍过很多照片的资深老记者季增公开表示不能认同。 他说:“雷锋精神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谁也不能搞垄断,不能拿雷锋照片牟取私利!” 季增明确表示:“当时拍雷锋照片是一种职务行为,这种知识产权、著作权也理应是公家的。如果把雷锋照片当做摇钱树,那是对雷锋精神的亵渎。” 季增表示,他保存的原版雷锋底片,将在适当的时机无偿献给雷锋纪念馆。 合理使用无需付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刘涛律师认为,张峻虽然是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 刘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据新华社) 作者:记者陈光明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