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收费 学生有权拒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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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6:55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拓峰)昨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对我省境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等进行公示(具体见附表)。凡未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禁止学校借招生之机,向学生收取“赞助费”、“转专业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代办费的收取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应在学年或学期末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所有代办费用收支情况清单,多余费用应及时退还学生。同时,还公示了执行省级重点中学58所学校名单和实行一费制的农村贫困地区小学、初中各类教材价格。 此外,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再次明确我省高等学校的退学退费办法,即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和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凡民办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的,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的,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的,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学生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 注:西安市企业改制中小学收费标准以及中小学代办费见本报8月20日29版教育新闻。 执行省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58所) 注:经批准改制及民办的省级重点高中未含在内,其学费标准按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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