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文明执法30项:民警有错当面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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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7:11 新华网 | ||
今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被认为执法过错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公布了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 昨天,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分别采访了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林兆波和副主任刘占川。 问:30项措施涵盖了哪些方面? 答:30项措施包括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他执法、管理事项等七大部分,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主要方面。通过目前的30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30项措施落实情况将通过舆论、群众和内部制度三个方面进行监督。 问:30项措施有多少项新内容? 答:可以说30项都是新内容,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治安、行政案件办案确定结限时间、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等是全新内容;二是查询羁押情况这类措施,新增加了在看守所设立问询处,以防止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等更加具体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问:以治安、行政案件明确办案期限为例,解释一下新增加的内容? 答:这次我们规定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在两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案单位应在两个月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考核监督,防止案件久拖不结。两个月审结的期限,是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确定下来的。而以前由于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审结期限上没有具体时间。 问:30项措施都具有哪些特点? 答: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通过量化方式,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第三,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文/刘慎良)(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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