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日前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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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7:30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韩玲 通讯员王伯光 胡玉明报道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8月14日至20日,省高院审结了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诉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判决吉粮集团偿还原告3.36亿元,吉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了《 2000年9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吉粮集团、吉能公司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共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由吉粮集团代替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承接国家开发银行对该项目的全部贷款,原贷款的担保单位不变。此后,国家开发银行向吉粮集团发放了待发放贷款1.06亿元。 截至2003年一季度,吉粮集团累计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2003年二季度,吉粮集团和吉能公司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二季度到期的贷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496万元。 2003年8月20日,省高院当庭宣判,吉粮集团应偿还原告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及罚息和剩余未到期贷款本金3.23亿元。被告吉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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