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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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15 生活日报 | ||
“酒后驾车险”最早出现在天安保险股份公司2003年1月1日的新版车险的附加险中,详细内容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还要求,“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并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几乎绝大多数会喝酒的驾驶者,都曾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经理李荣潍说,“我们为酒后驾车保险,只是正视了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车险应该是一个‘人性化’的条款。” 四川中豪律师事物所律师吴瑕说,酒后驾车险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并不对驾驶者本人、本车提供补偿。驾驶员投保此险种,实际上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没有利益驱动,就应该不会有“故意行为”产生。 西南财经大学孙蓉副教授认为,保不保险,酒后驾车现象都会出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风险。按正常逻辑推理,酒后驾车现象绝不会因为一个险种的有无而增减。 然而在一些人眼里,酒后驾车险却是严重挑战社会道德的产物。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意见征集中,近90%的人表示了反对意见。许多被采访者认为,这种保险会给驾驶者一种心理暗示,即“有人可以帮你分担责任”,会大大助长酒后驾车的坏风气。 四川大学一位研究生说,仅从行业规矩角度讲,这一险种可能在法律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讲,它将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造成一种因缺乏信任而引起的恐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行业规矩应该“让位”于心理安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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