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公民改名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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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专家指出当前要抓紧修改法规明确改名所需的条件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申请改名的越来越多,因被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机关拒绝而将之告上法庭的也越来越多。我们的姓名,真的可以随意更改吗? 拒绝改名 公安机关频频被告 因欲改名为“奥古辜耶”遭到警方拒绝,2002年11月11日,北京石景山金顶街二中的退休教师王老先生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告上法院,成为北京首起居民为姓名权状告警方的行政诉讼案。50多岁的王先生为了改名字,已足足等了10多年。这起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最终以撤诉了结,原因是八角派出所已为王老先生变更了姓名登记。 现实生活中,想改名的人不少,但真正改成的却不多。因为他们的改名申请,往往被作为户口登记机关的公安部门“不予批准”。一些人私下里托关系走后门,使自己的改名申请得到批准;另一些人则像上面的老人一样,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依法维权。 立法滞后 改名权利难以实现 对改名申请,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究竟如何把握批准的尺度? 记者打电话到派出所咨询,户籍民警说:“需要正当理由。”记者追问什么是“正当理由”,电话那头的答复含含糊糊:“先写个申请,由上级单位批准才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安机关拒绝为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做法,在目前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这种执法状况,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启动立法 给改名设个“坎” 要解决公民行使改名权时遇到的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范,既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改名权,又要减少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说:“人的姓名与人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活动密切相关,对改名权应当有所限制,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混乱。比如,随意换名会给逃债者提供便利,还有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如果随便改名,也容易让逃犯钻空子。” 袁教授认为,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得太过简单,给了公安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前需要对此条例抓紧修改,明确改名所需的条件。至于具体的标准,则需要立法机关深入调研认真考虑。比如,可考虑分不同的年龄段给予不同的改名条件。16岁申领身份证,16岁之前的改名条件可宽松一些;18岁成人后,可以给一段改名期,比如可截至22岁。因为22岁是大学毕业年龄,这段改名期可以让年轻人充分考虑父母取的名字是否适合自己。22岁以后,改名的条件应十分严格,以法律明确列举可以改名的为限。因为人进入社会后经济活动增多,改名会给社会也给个人带来许多的问题。至于22岁这个“坎”是否合适,立法者应进行充分调研再做决定。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后,对符合条件应该改的,公安机关不得阻拦;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应该改。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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