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老公又折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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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16 生活日报 | ||
本报禹城讯 日前,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离婚案牵连出来的追索抚养子女赔偿案,被告李某最终因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而获得精神损失、子女抚养费等赔偿上万元。 女方王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与男方李某相识,第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9日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1月,王某以男方对家庭不尽义务、经常打骂女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请求与男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 对此,被告李某在庭审前提交的答辩书中曾辩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有和好的可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由于李某事先耳闻了一些关于孩子是否亲生的传闻,便申请法庭作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省计生科技研究所鉴定,结论为男方李某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女方王某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对此,女方不服,也曾提出重新作亲子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 在今年4月2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妻子对丈夫不忠、有过错为由,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抚养孩子的费用、婚前彩礼、女方住院生孩子做剖腹产的医疗费1888·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男方母亲的护理费和看孩子的费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男方。 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已经同意离婚,依法应予批准。被告李某要求原告王某返还孩子抚养费、原告住院生孩子做剖腹产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因原告王某有过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依法进行分割,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被告方。对被告李某要求原告王某给付其母亲护理费及看管孩子的费用之请求,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据此,2003年6月25日,禹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男孩由原告王某抚养;原告王某带回彩电等陪嫁物品,给付被告李某的金戒指、金耳环等婚前财物和订婚金;共同财产系一套加工设备和共同存款7200多元,依法分割,所欠共同外债2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王某给付李某亲子鉴定费用3800元、生孩子住院费1888·1元、11个月的子女抚养费132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赔偿金10008·1元。 (郑春笋)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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