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检查院督导工作纠一错 罪犯刑期减四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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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18 新华网 | ||
一个已经被押赴户口所在地服刑的案犯,对其提起公诉的海淀检察院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发现该案在公诉及审判环节均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被告人刑期被减少4年。 被告人张建东,系黑龙江省人,2001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02年3月4日该案移送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主诉检察官审查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建东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今年2月份,海检督导室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发现该案在公诉及审判环节均错误地将不是累犯的被告人张建东认定为累犯,适用法律错误。 海淀检察院向一审法院发送了建议重审该案的建议书,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期间,检察院撤消了对被告人张建东系累犯的指控。原审法院对该案再审后认为,被告人张建东盗窃犯罪系缓刑考验期满后所为,并非犯故意伤害罪所判1年刑罚已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原判决认定张建东系累犯与法律规定相悖,认定有误,对此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被告人张建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李罡王宏伟)(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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