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没超标? 法庭上扯得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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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连续报道的成都“甲醛超标11倍”案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曾专程来蓉对此案进行采访。但参照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得出甲醛超标11倍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备受各界关注的我省首例甲醛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案,昨日上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就此多番舌战仍无结果。 公司:门窗不开,不超才怪 昨日,众多媒体和市民目睹了庭审过程。庭审中,成都新概念装修公司负责人周庆镛表示,自己对业主伍先生房屋甲醛超标不负有责任,因为对方的“房屋结构本就不利于通风,还将门窗紧闭,甲醛不超标才怪”。周的代理人还提出,伍先生单方委托省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中心,检测并得出的超标结论不具有证明力,因该结论是参照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得出的。 业主:刺鼻气味邻居都闻得到 业主伍先生对“新概念”的说法当庭提出反驳:“在装修过程中,我就发现他们使用的材料有问题,室内的刺鼻气味弄得进屋的人都会流泪,连隔壁的邻居都闻得到。对方不整改,我当然有理由拒付尾款。” 伍的代理人杨燕律师说,对方违约在先,伍先生基于法律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尾款是合法的;相反,基于甲醛超标导致伍至今不能入住并产生的相应损失,装修方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房租等损失共2.87万元。 律师:意见稿标准不具约束力 记者注意到,已实施的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有关甲醛含量的规定与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一致。但律师何佳林认为,参照征求意见稿得出甲醛超标11倍的结论不具证明力,“因为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不具有约束力,征求意见稿也是如此。” 专家:参照意见稿标准可行 高级工程师傅尧信昨天对记者说,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尚未实施前,参照其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甲醛是否超标进行客观量化是可行的,这样的结论应该具有证明力。 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都未能当庭举出充分证据,此案暂无结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赵戈记者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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