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雷锋照片 并非都须付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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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43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张峻将自己拍摄的雷锋照片登记版权后,人们使用这些雷锋照片是否都要付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律师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张峻虽然是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风波始末 张峻是雷锋生前战友,在任沈阳军区政治部专职军事摄影记者期间,共拍下200多幅雷锋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照。 使张峻下决心登记版权的是,今年3月某媒体刊登了一张张峻拍摄的雷锋照片,画面为1961年雷锋和他辅导的学生陈雅娟在一起看画报,而说明却变成“雷锋和昔日恋人的合影”。 张峻的做法得到了辽宁省版权局和鞍山市版权局的大力支持。省、市版权局的工作人员很快来到张峻家,对其所拍摄的223幅雷锋照片进行审查。 在雷锋因公牺牲41周年前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开始酝酿张峻“雷锋版”照片维权第一案,审查了张峻收集到的登有其拍摄的雷锋照片的报刊、杂志、图书、画册等出版物。对于侵权的刊物,先发律师函进行调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进入诉讼程序,依照著作权法审慎定位进行索赔。(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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