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丢车采用保险理赔(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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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47 南方都市报 | ||||
关于《草案》的修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即咪表路段)的设置及其管理问题;二是停车场法律责任问题;三是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在经过多次研究和近百次的修改之后,《草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咪表设置与否问题,《草案》认为在目前深圳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局部路段、局部时段适当设置咪表,对缓解停车难有一定的帮助,有利于充分利用交通系统资源,但咪表的设置必须科学。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咪表停车管理权将全面回收,不再由企业执行,改由交警执法。对咪表路段的停车收费,全部进行财政专户管理。 对停车场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问题,《草案》明确采用保险理赔的方式来解决。法规的制定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既不宜使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责任过重,又不能排除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同时规定,车场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当赔偿责任。在香港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停车场发生车辆损毁或者丢失情况时,停车场只是负责提供报警证明。到目前为止,香港停车场还没有一例该类赔偿个案。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委员提出,停车难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条例应有所规定,因此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可以借鉴香港经验,规定政府应兴办一定数量的停车场,要求“市政府……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兴建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同样借鉴香港经验,《草案》还明确规定各类国家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向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提供无偿停放的场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徐文阁 图: 被提请任命的政府官员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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