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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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0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提出按照市政府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 通知规定,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属地原则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按上述条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工伤认定结论书形式通知企业、职工或者其他申请人。 企业、职工或者其他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知还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照通知进行工伤认定。 此前,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行政审批已停止实施。对本市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待遇处理改按下列方式进行:企业和职工对工伤确认无异议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作工伤鉴定,并按本市规定的待遇标准和致残等级支付工伤待遇;企业和职工对工伤确认不一致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认定的有关条件和规定出具《意见书》,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了解,明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还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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