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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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15 黑龙江日报 | ||
——访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律师 针对张峻将自己拍摄的雷锋照片进行登记版权一事,记者采访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律师。刘涛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张峻虽然是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 刘涛说,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年张峻应当是根据所在部队的命令为雷锋拍摄照片,其拍摄时使用的照相机、胶卷及冲印费均由单位提供,且多是在工作时间拍摄,因此当年张峻拍摄雷锋照片的行为应是职务行为,即使是职务行为,但张峻依法仍然是这些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那么,以后人们使用这些雷锋照片是否都要付费?刘涛说,这种认识并不准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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