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有了“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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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23 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哈尔滨8月21日专电(吴天飞)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却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由此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将承担相应责任。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明确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划分。 这一《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的事故预防 如学校存在校舍、场地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制止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而未事先告知学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告诫或纠正,学生在不听劝阻或拒不改正等情况下发生伤害事故,相应责任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 《办法》还规定,在学校已履行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出现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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