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想看老母 法院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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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2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骞 实习生濮紫霄 母亲被大哥带走后音讯全无。为了探望母亲,弟弟张善霆百般努力无果后,只能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获取探望母亲的权利。日前,黄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为83岁的母亲本人不愿接受小儿子的探望,故驳回张善霆的请求。昨天,张善霆告诉记者,他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9月27日,50多岁的张善霆烧好午饭,等80多岁的老母亲杨淑英下来吃饭,但喊了几次都不见母亲下楼。张善霆走上这幢石库门房的二楼,发现母亲的卧室房门洞开,一个人影都没有。“80多岁的老太太就像凭空蒸发了一样,不知去向。”张善霆告诉记者说:“母亲年纪大了,从来不随便出门,这次突然人影全无,实在吓了我们一跳。” 给亲戚打了一通电话后,他们推测到,母亲一定是在大哥那里。大哥的名字和张善霆只差一个字,叫张善雷。一年前,因和弟弟、母亲闹起了矛盾,便搬出了张家这套两层楼的石库门房。两天后,住在隔壁的打工仔告诉张善霆,那天,老太太是跟着大儿子走的,张善雷说要带老太太去看病。 据张善霆在诉状中说,从去年9月开始,他多次试图和母亲取得联系,但均被大哥挡回。无奈之下,他在2002年12月30日,向黄浦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大哥排除妨碍,不得阻挠自己探望及赡养母亲。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曾要求母亲到庭,当面征询其意见,但均被大哥以安全因素为由拒绝了。不过大哥向法院提供了杨淑英亲笔写的多封意见书,在意见书内母亲明确表示自愿和大儿子一起生活,不愿再见小儿子等人。 法院认为,张善霆提出的探望权一说并无法律依据。况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杨淑英表示不愿见他,法院应该尊重她的意见。2003年7月25日,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善霆的诉请。 “我怀疑母亲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限制,如果让我和母亲见一面,她决不会说不愿见我的话。”张善霆还告诉记者,他已经在2003年8月14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专家说法 对老人的探望权 法律无明确规定 杰豪律师事务所的杨永涛律师,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夏华律师都肯定了法院的判决。但他们对于本案的一些细节问题却看法不一致。 问题一 现行法律关于探望权是否存在空白 杨律师认为,探望权一说虽然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指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它可以被视为是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对于小孩的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探望是义务性质的。对于需要别人照顾的小孩,探望义务与探望权利应该并重。但对于有思想、有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来说,义务应当大于权利。所以在是否剥夺对于老年人的探望权的问题上,法院应该谨慎考虑。只有在证明当事人确实对老年人有不良动机后,才能剥夺探望权。 律师对此解释,探望一般指离异夫妻对于子女的探望;而对老人的探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法律把探望规定为一种权力,子女就不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取得探望老人的权力。法院既然根据老人的意愿不允许小儿子去探望母亲了,那么他就应该尊重老人的意愿。如果一定要去探望老人,反而可能会骚扰到老人。 问题二 小儿子是否有可能得到探望母亲的权力 杨律师认为,虽然法院根据老人的意愿不允许小儿子探望她,但是如果小儿子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探望确实对老人有益,并且自己是出于善意的,那么就有可能得到探望的权力。 夏律师认为,探望如同赡养一样,是义务而不是权力,不应该强调小儿子的权力。如果小儿子要尽一份孝心,他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实现,比如从经济上着手等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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