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案件不得随意用警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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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0:4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侯莎莎)继8月15日推出20条便民措施后,昨天,北京警方又推出30项规范执法措施。这些措施将执法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细化、量化,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规范民警执法。 据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新推出的30项措施涵盖了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他执法、管理事项等公安机关执法 首先,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并确认具体接待人后,再告知报案人前往办理。 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应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等,确定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立即发还。 其次,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在律师要求之日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 各分、县局均应在看守所设立律师接待处,统一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 第三,公安机关基层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除违法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可能逃脱、行凶或有其他危险行为外,不得使用警械。 办案单位受理治安案件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在7日内查清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的,立即通知报案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在2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重新认定,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此外还有,行政复议、年检网上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执法有过错当面道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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