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跪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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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1:13 沈阳今报 | ||
8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建国以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后,被判处死刑的主犯周利民突然转身向听众席大声喊着:“妈、妈!”周母听到儿子的叫喊后,拨开法警呼喊着:“儿子!儿子!”听到母亲的声音,周利民突然跪倒在地,向母亲磕了个响头。详见昨日今报视野版 刘海明 他!应向储户下跪 银行巨贪的“含泪跪母”行动,尽管颇具人情味,但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含泪跪母”这起独幕剧甚至是自私的表现。换言之,除了“含泪跪母”之外,其实更有必要对其他人“含泪下跪”。 作为一个银行巨贪,周利民非法揽储,对众多储户采取欺骗的手段,使他们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给他们的心灵上蒙上了阴影,如果说储户就是银行的上帝,那么,周利民首先该真心“含泪下跪”的不是他的母亲,而是这些“上帝”。他变相洗劫储户的血汗钱,犯罪的每一个细节,都是彻头彻尾在欺骗、敲诈广大储户。所以,随着法官的宣判,如果说他是真的幡然悔悟的话,那么,他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储户的利益应如何弥补,储户的心情应如何抚慰,其次才是悔悟对不起以自己母亲为首的所有亲人。不跪储户,是他心中根本没有储户利益的表现,是他自私的另一种写照,根本不值得渲染。 正是由于周利民等人的非法揽储,中饱私囊,才给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才使银行的信誉遭到巨大冲击。从这种意义上说,他接着该“含泪下跪”的是培养他、赋予他行政职务的银行,没有银行的“恩情”,根本不可能有他“祸行殃民”的机会。对他所供职过的银行而言,他才是真正的罪人,不下跪不足以表明他的忏悔。 死刑判决,意味着生命即将结束,但并不意味着有谁剥夺了周利民“含泪跪母”的权利,也并不意味着有谁在强迫他“含泪跪×”。只是世上没有后悔药,“含泪跪母”既洗刷不了自己的罪责,也弥补不了他人所受的伤害。真可谓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魏文彪 你!不应嘲笑人性 刘海明先生认为,周利民不跪储户,是他心中根本没有储户利益的表现,是他自私的另一种写照。但笔者很不以为然。 周利民的犯罪行为确给部分储户及原先所在银行造成了损害,但法律已因此判处其死刑,这就表明他已经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他没有向储户及银行下跪,也并不能推导出他在内心没有过忏悔的结论。他在判处死刑后向母亲忏悔,就同时表明他已对他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这就自然包括对自身犯罪行为即对储户与银行造成伤害的后悔在内。 其实,即便是罪犯,尽管他的所为已伤害了他人及社会,但他依然是有着基本的亲情观念的,因为这是一种人性。他在被判死刑后向母亲下跪是其在不多的岁月里,流露出的对亲情的留恋,以及因为不能再孝敬母亲所表现出的内心痛楚。应当说,单就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悔及对母亲的忏悔来说,跪母行为是真诚的,是人性的一种真实流露。 罪犯尽管对社会造成伤害,但并不能说他们就一定人性丧失殆尽,即便是那些杀人如麻的暴力犯罪分子,也可能在内心深处有着对亲人及生的留恋。尽管我们不能因此而在惩处上丧失原则,但一个人即便是一名罪犯的求生的渴望,并不就应当受到人们的嘲笑。 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正在倡导人性化办案,就是力图在依法进行惩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对罪犯的人格与人性给予必要的尊重甚至是满足。这是符合人道主义与社会文明的要求的。对罪犯应当依法惩处,但这并不意味着也应蔑视其人格与人性。不知尊重人性哪怕是违法犯罪者的人性,是难以真正提升社会的文明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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