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便民措施北京公安又有新动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2:05 法制日报 | ||
贯彻便民措施北京公安又有新动作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记者那日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推出的30条便民利民措施,北京市公安局在8月15日推出的20条便民利民措施基础上,今天又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 这30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首都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包括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它执法、管理事项等七大部分,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主要方面。 在30项措施中,其中几项内容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 对执法过错道歉。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于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被认定为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 律师参与治安、行政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权利,自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 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和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 治安、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在两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案单位应在两个月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