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该问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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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3:2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针对我市废品收购经营不规范的现象,读者建议加强管理,不要让它们成为销赃场所 本报讯家门口七八个铝合金框不翼而飞,之后竟然在偶然经过的废品收购点发现它们。昨天,屿后南里的袁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建议:加强对厦门废品收购点的管理,不要让它们成为销赃场所。 本报8月19日刊登《“金属废品我们都要”》的文章,记者通过对东浦路几处废品收购点的暗访,发现这里收购的废品来源可疑。此后,陆续有读者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提出疑问:废品收购要不要查看对方的一些证明? 袁女士发现家里丢失的铝合金框出现在废品收购点时,十分惊诧。因为那批铝合金框是装修一半,因为不符合规范拆下来的,上面都做了标记。她质问老板这些东西哪里来?老板说是一个江西人拿过来卖的。袁女士要他讲出江西人的住址,老板说:“我收购破烂,哪里管人家住哪里?” 吴先生说,他住在文园路某单位小区宿舍,最近家里连续丢失了自行车及一批铝管。后来有人建议他到附近几家废品收购点看看,他走了一圈吓了一跳,好多废品收购点都有成堆的建筑材料,有些不但不是废品,简直就是全新的。他询问一处废品收购点的老板:“自行车收不收?”老板说:“能卖钱的什么都收,废旧自行车可以把三角架当废铁卖,两个轮子也可以称斤卖。”吴先生问他:“要不要什么手续或者证件?”对方说不用。 记者从110指挥中心了解到,一段时间来,他们接到关于小偷的报警中,相当一部分是拾荒者到建筑工地偷建筑材料。有一位女子,在建筑工地把全新的铝管折断后装进袋子,被发现后辩解说,这些东西扔在地上,她以为是没人要的废品,当然就“拣”走了。 警方说,目前,厦门几乎所有的废品收购点都不会要求出卖者讲明废品的来源,有时明明知道这些全新的“废品”可能来路不正,也故意不说破,把收购价格压得很低,从中渔利。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收购赃物罪”。 《刑法》关于收购赃物罪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该罪构成要件为: 一、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 二、主观上是否“明知”。这样的情况也算“明知”:有人向你兜售比同类市场价格低得多的手机、望远镜、自行车、汽车等商品时,正常成年人只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应该知道该商品的来路可能不正常,应该拒绝购买。如果购买了,就是“明知”。 三、所侵犯的客体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 四、客观方面是否有收购的行为,且数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陈进容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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