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悖情违法的“不得怀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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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5: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黑龙江某些企业招聘女工要求5至10年内不得怀孕,这一明显不近人情且有悖法律的做法,理所当然引起女性求职者的强烈不满。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历来是职场热点。对女性求职在年龄、学历方面的要求苛于男性,已经招来诸多非议。如今的“门槛”又加高到限制怀孕,实在有些变本加厉。 某些企业之所以敢于一再提高女性求职的入门条件,无非是把劳动力过剩当成招工的“杀手锏”:求职者太多,你想找到饭碗,就必须就范我的条件。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霸王条款”,应在治理之列。 不错,企业用工有自主权,但这种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为保护女职工权益,对女工录用、孕育有专门条款规定,限制女工怀孕就是违法,即使女工违心接受条件,合同也是无效的,应予纠正。 的确,我国目前劳动力供过于求,企业用工选择余地很大,形成了买方市场。但是,劳动力供求毕竟不是物化的纯经济活动,其中有很强的社会、人文因素;女职工孕育后代也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再生产的一部分。招工者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传宗接代,何忍悖情违法,只算金钱成本? 女职工生育是一个社会问题,一味要求企业承担也有偏颇。建立某种保障机制和专项基金扶助一下,或许是可行的。这需要政府作为,纳税人也会支持。 (来源:□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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