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再就业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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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5: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沈阳市近日对再就业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主要内容涉及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以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 据了解,今年沈阳市将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2万个。首批社区巡防、交通协勤、市场协管、城管协勤等4个专业近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其它公益性岗位也将 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方面,新接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办理优惠证条件的,应先办证件,然后凭证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人员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发给《再就业优惠审批表》,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另外,并轨职工在档案未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报名参加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可提前办理优惠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缓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对象为: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经培训已就业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任用的人员;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已实现阶段性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缓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毛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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