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味有“例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5:55 深圳晚报 | ||
增加三字开个口子 禁食野味有“例外” 本报讯(记者李福莹康剑波)有关禁食野味的条例昨天上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记者在会议提供的材料中发现,原先的法 虽说只是增加了“受保护”3个字,却为食用野味开了一道“口子”。在该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禁食动物范围时,对“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了例外规定,亦即这类野味是可以吃的。 据了解,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原先的法规名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规范的范围过大,容易让人产生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禁止食用的误解。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驯养的野生动物,经过三代繁殖,具有成熟的驯养技术,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食用;而在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食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璞在解释此项立法的依据时说,合法的驯养利用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国家林业局等12部委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中也提出,对于手续齐备、经营规范的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支持。 虽有委员提出条例中最好附一个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广东省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已非常清楚,因此没有在本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中附目录。 作者:记者李福莹康剑波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