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中小学招生收费“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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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1:48 燕赵都市报 | ||
不准招收“择校生”、“关系生”、“条子生”;不准进行初中入学考试和招收“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不准高中阶段学校自定录取分数线,私自扩大计划外招生名额;不准学校与有关单位私下签订长期合同,将捐资与入学挂钩;不准采取非法手段阻止学生报考重点中学和其他学校;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漏填、少填收费项目;不准将社会上乱摊派、推销商品转嫁到学生身上;不准对有缺点的学生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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