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体器官从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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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7:03 深圳商报 | ||
联组审议集中指向四个方面 买卖人体器官从严处罚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在昨天的联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力求使全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更加严密和完善。 买卖人体器官处罚应加重 《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3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对买卖人体器官的恶劣行为不能仅罚款了之,应该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但这需要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定,否则中国人口多、器官需要量大,在利润驱使下,会变成人体器官交易的庞大市场。 《条例》最后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全国人大出台相应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坚决杜绝医疗谋杀 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是立法的关键,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审议时委员认为,对死亡判断法规的规定必须更严格更审慎,确定脑死亡的程序如果不严密,就有可能出现收买医生的行为,将一些可以挽救的生命判定为脑死亡,进行医疗谋杀。 《条例》最后对捐献者的死亡作出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要保护捐献者患者的隐私权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人体器官信息库信息资料公开化、透明化与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隐私权保护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矛盾。因为人体器官信息库信息资料的公开化必然损及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隐私权;而要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隐私权,又必须对他们的资料进行保密,这又会影响到信息资料的公开化、透明化。为平衡这两方面的矛盾,有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以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者或者患者可以查阅人体器官信息库的资料。”“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对其他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患者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既能实现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公开化、透明化,又能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患者的隐私权。 考虑到事关捐献者与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应审慎处理,《条例》最终没有作出公开相关资料的规定。 要增加死者近亲属第三顺序 《条例》原来规定,死者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同胞兄弟姊妹。死者近亲属依本《条例》作出书面同意的,应当由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方视为同意捐献;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方视为同意捐献。有委员建议,应考虑到第一、二顺序的死者近亲属都没有或者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此时如何处理?所以建议增加第三顺序,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没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二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三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方视为同意捐献”,这样虽稍嫌繁琐,但却完善很多。 《条例》采纳了委员的这个建议。 新闻链接 我国器官捐献移植现状 器官移植的探索开始于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迄今该技术已在全球范围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起步与国外相比虽然晚了约10年,但近15年来发展较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我国年器官移植的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手术的种类和成功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以肾移植为例,2001年全国已登记的106个单位共施行肾移植5561例次,年移植数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截至2001年底,我国大陆共施行各种实质大器官移植41590例次。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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