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立法躲开“脑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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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10 金羊网-新快报 | ||
深圳昨日通过中国内地首部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地方法规 专题策划:周琼 新快报记者 方夷敏 实习生 沈丽 昨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上,这些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经过一整天的审议,深圳市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中国器官移植技术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国内器官供求却严重失调———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但器官供应却已趋于停步。深圳从2001年起在各大医院开展心脏移植和肝脏移植手术,两年内只进行了11例肝移植手术,而实际需要量则超过200例。而中国内地没有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律的事实,使这一矛盾一直无法得到解决。为了解决这一连串的问题,深圳市从去年开始着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草案》。深圳市人大昨日对该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 “是否在该立法中引入‘脑死亡’概念”成为此次审议争议的最大焦点,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在最后的表决稿中,对死亡认定方面最终仍未引入“脑死亡”概念,但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专家们对此强烈的呼声将会促进这方面的进度。 如果病人已经脑死亡,但呼吸仍未停止,医生是否可以摘除其器官进行移植?在昨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委员们就《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是否在该立法中引入‘脑死亡’概念”成为此次审议争议的最大焦点,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在最后的表决稿中,对死亡认定方面最终仍未引入“脑死亡”概念,但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专家们对此强烈的呼声将会促进这方面的进度。 白热讨论:该不该引入“脑死亡”概念? 《条例草案》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未参与治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书面判定捐献者确已死亡后方可进行。然而,“确已死亡”的标准究竟是呼吸停止还是脑死亡,该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多数委员主张引入“脑死亡”概念,他们的理由有三个:一、“脑死亡”是不可挽救、不可重生的,一旦发生脑死亡,即使患者心脏未停止跳动、呼吸未停止,任何救治都毫无意义;二、“脑死亡”的概念的确立将为国家节省每天至少几百万元的医疗费用;三、因为“脑死亡”概念未被接受,一些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因为抢救时间延误而导致死亡。 持反对观点的委员同样提出三个理由,他们表示: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长期以来的风俗习惯来看,民众的心理一时无法接受这一概念;卫生部目前尚未对此形定论,《“脑死亡”诊断标准》出台的时间至少还要10年;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某些内容作出变通的规定,但宣布死亡涉及到人的最基本权利,任何地方都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专家视点:引入“脑死亡”可保证器官移植质量 深圳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著名器官移植专家余晓舫指出: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即使捐赠也没有了意义。他认为,“‘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所必须的最关键的内容,一旦民众对“脑死亡”概念充分支持,将有效促进移植技术的发展。 民众疑点:深圳为何躲开“脑死亡” 既然“脑死亡”对器官移植意义重大,为何在最后通过的《条例》中没有被引入?记者就此致电参与制定该《条例》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李秦川,他表示:之所以未在立法中引入“脑死亡”概念,主要原因在于该《条例》只是地方性立法,而判断死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他表示,深圳尽管是特区,但不能抛开全国标准,而单独设立对死亡的评判标准。 该《条例》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的崔为民处长也曾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比如器官捐献者家属和院方就捐献者是否死亡产生分歧,诉诸法律,基层法院虽然可依据特区法规作为判案依据,但该案若上诉到省法院、高级法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规作为判决依据。 亲属享有器官移植优先权 在器官捐献和移植时,是否应当引入“脑死亡”概念?生前捐献器官是否只能限于捐给近亲属?器官捐献和移植时是否应该公开双方资料?这些问题都是昨天审议中争论的焦点。 焦点1: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器官? 随着器官资源的紧缺,买卖器官的现象应运而生。然而,目前我国民法、刑法却尚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 经过激烈的讨论,三审通过了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3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2:生前捐献对象只限于近亲属? 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可供移植的器官不足,如何增加可移植的器官总量是关键所在。《条例草案》却规定:生前捐献人体器官对象只限于近亲属。一些委员认为,这样将会人为地扩大短缺缺口,主张放宽捐献条件和范围的呼声很高。然而,反对放宽捐献条件的委员和专家们则指出:限制捐献条件对于严格打击器官买卖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人大常委会就该焦点达成共识,《条例(表决稿)》规定: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焦点3:应否公开捐者受者的个人资料? 赞同公开的委员们认为:向捐献方和被移植方公开双方资料有利于保证移植手术的公平性,捐献者或其亲属希望能知道生命将在什么人身上延续,这对于他们而言是合理要求;反对方则认为,公开双方资料容易引发经济、伦理、道德等纠纷。经过激烈讨论,常委会最终达成共识:还是不公开为好。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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