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注重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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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4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人身伤亡、船员劳务合同等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注重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使海事审判为上海稳定、发展的大局服务。 2002年7月,上海强荷经贸有限公司及其雇员郑志在使用吊钩进行卸货作业时,将船主沈永得砸伤。沈为此诉请责任方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护理、交通以及生活补助和伤残 在海事诉讼实践中,常有一些困难群体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该院为探索对困难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方式和途径,采用准许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先予执行等救济措施,使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而且在打赢官司之后,及时得到赔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002年3月1日,香港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管理的“金龙”轮因大舱进水在台湾海峡沉没,多名船员遇难。其中船长和轮机长的遗属在上海向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提起诉讼。原告方由于失去家庭支柱,生活困难,情绪极不稳定。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准许其缓交诉讼费及申请费等,及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并依法裁定从保全款中先予执行6至8万元,帮助原告解决燃眉之急。此案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该院又依法以最快的速度将一百多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遇难者遗属收到执行款后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两次来访法院表示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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