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严格出台行政许可 草案四处焦点详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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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4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23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22日在作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 对政府行政审批作出法定规范,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所谓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草案明确表述了它的定义,即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草案:6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本次提请审议的四审稿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三次审议稿第六章“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适当简化,并将之修改为“特别规定”一节,只保留规范、约束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必要的特别程序。 法律委员会说明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相应规定了实施各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在前三次审议中,委员们对行政许可是否分类以及如何分类有不同意见。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重要目的之一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程序,规范、监督不同的行政许可的实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方便当事人办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目前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许可可以不作分类,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草案: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肯定答复。草案同时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届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有的委员建议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有的建议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法律委员会据此对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草案: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得不够充分,应当加以补充。有些委员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对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草案: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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