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新官商--政府“瘦身”另类应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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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12 新民周刊 | ||||
公务员录取的竞争 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分流目的鼓励公务员下海,结果却将产生新的冗员,并造成运作上的一系列混乱。难以自圆其说的措施无情折射了地方政府法制“官念”的淡漠,以及公务员正常退出通道的缺失 新官商,政府“瘦身”另类应对 撰稿/王巧丽(记者) 一则禁令与三张“通行证” 在兄弟省份不断对公务员下海亮出“通行证”的背景下,四川省不久前颁布的一则禁令显得颇为孤单。该省清查出423名下海办企业的公务员,要求他们在限定时间内做出去留选择,还废除了省内一些市县之前鼓励亦官亦商的多项举措。 四川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李佳告诉本刊记者,她认为四川省要求官商分离的措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希望也能够得到其他地方的认同或者响应。但一些“其他地方”用脚投票的结果却清清楚楚写着:“不”。 官、商分离最新版本的否决票是河南省投出的。 8月10日,河南省人事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可保留三年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 而湖南与湖北走在了河南前面。7月初,湖北省武汉市提出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下海”,采取除兼职外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湖南省据称被媒体“误读”的一项改革措施则规定,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民营企业工作;如果今后还想回政府机关,只需将辞职补贴交还给原单位即可。 不少人认为,这些“通行证”正在制造出一批新的官商。 分流检验地方政府法制“官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对记者说,在省级行政机构改革正式启动之后,地方政府面临机构“瘦身”与公务员分流压力,设计应对办法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 但对近来层出不穷的鼓励公务员下海的规定,这位从1986年就开始研究公务员管理法规、并以此为主题完成了自己的硕士与博士论文的教授却表示“看不懂”。 首先,鼓励公务员下海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七章“纪律”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离职后仍然保留工资的做法也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的条款。 而离职后保留身份则不符合公务员编制法的要求。公务员实行的是“定岗、定职、定编、定员”的编制方针,要求“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萝卜”离开了,但“坑”仍然在,就必然需要另外找人做事,那个人的身份该怎么样界定呢? 有的地方政府机关还规定,一定期限内,如果离职后的公务员还想回到政府机关,只需要交还原来的离职补贴就可以了,杨建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现在知识更新的速度非常快,过了三年、五年或者八年之后,那些重新回到岗位上的公务员难道还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杨建顺认为,这些做法的结果是在实质上产生新的冗员,造成运作上的一系列混乱。 河南、湖北、湖南等地的这些条例不约而同选择了“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作为存在的理由。“商人使用的是私权利,活动的目的在于牟利;而公务员行使的是公权利,存在的目的是为服务公共利益。公务员经商的话到底代表谁,又凭什么一定会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学院刘锡瑞教授说。 在李佳眼中,这些条例对非公经济起到的作用不是促进,而是阻碍或者伤害。 她认为,公务员在政府工作多年之后,手中会积累一些政府资源和权力。从一名“裁判员”直接变成一名“运动员”,把这些资源运用在个人的经商活动中,其实是对其他商人的不公平,是破坏当地的经济生态。 另外,亦官亦商是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民愤很大。这也是四川省政府下定决心废除之前出台的鼓励措施,整肃公务员队伍的根本原因。 李佳介绍,真正有决心下海、有能力弄潮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务员也并不在多数。四川省委组织部的“禁令”在省内各地并没有遇到什么阻力,截至7月底,432名已经下海的公务员中有两百多人已经做出了选择。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仍然决定回到机关工作,继续办企业或者留在其他私营企业工作的不到三分之一。 杨建顺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鼓励措施其实很难自圆其说,其背后则无情折射了法制“官念”的淡漠。只有“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有效贯彻,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才有希望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退职的合理补偿与正常通道 “我们的政府官员专业性不太强,做研究、搞教学有难度,继续深造又不一定符合条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谢庆奎教授说,公务员退职之后,如果希望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准甚至比以前生活得好,下海经商其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地政府当然对这一点了然于心。 杨建顺也表达了对地方政府的理解。他觉得地方政府鼓励公务员退职下海的措施有“扶上马、送一程”的味道,不能进行全盘否定。 这些措施首先意味着补偿,表明政府守信。公务员进入机关之时就得到承诺,他们可以为政府服务终身。政府用来教育公务员的理念是要有终身服务的思想,不能有临时观念,因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必须拥有一支稳定的公务员队伍。 培养一名行政能力强的公务员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公务员队伍不稳定,政府的行政能力就会打折扣,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一般都不鼓励公务员频繁流动。 我们国家处在转型期,由于精简机构的需要,不得不裁减部分公务员,相对优越的补偿有助于减轻人员裁减对整个系统产生的振荡,不让其他人觉得恐慌与不安。 另外,从就业与生活保障的角度,被裁减的公务员得到补偿十分合理。 杨建顺说,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平均薪水并不算高。按一个月六七百元钱的话,三年、五年的基本工资补偿也就是几万块钱,并没有高到让人产生心理不平衡的程度。这些规定问题出在“保留公务员身份上面”,希望为公务员系上“安全带”,使之进退自如;身份的含混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高薪养廉”又缺乏现实基础的条件下,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谢朝华提议政府实施“积薪养廉”的做法。 谢朝华建议,一个公务员从进入岗位开始,就由自己和政府每月共同担负一部分退休金。经过多年积累,他退职之后就可以一次领到一笔可观的收入。这种做法既可以作为监督和约束公务员廉政的手段,又可以保证他们退职后在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安定与“可持续发展”。 “换个角度看,地方政府的权宜之计还反映了公务员缺乏正常退出渠道,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杨建顺说,英、美、日等国家发达的文官制度中实行职务分类制,分职级、职类、职种,规定不同的岗位责任,适合的就晋升,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公务员会被自然淘汰出局。 培训、勤务评价等环节同样具备筛选功能。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考核机制与合理的勤务评价机制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把辞退公务员变成了一桩“临时抱佛脚”的事情,下手难、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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