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民合作社试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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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8月20日,浙江省农业工作会议在浙江湖州召开。 当日,参加会议的浙江省三门县滨海辣椒专业合作社主任袁贤龙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如何实现农业产业化及全省农业化产业结构调整。”“全省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任也都应邀与会,大家将角逐财政部的10个资助名额,每个名额150万元,角逐结果将于28日早上8时揭晓。” 对于何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三门县农业局调研科一位官员解释,“就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作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近来得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面的试点扶持。 据7月23日《台州社务信息》刊载的一篇文章显示,6月25日有关中央领导指出:“成立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设想,是一个方向。” 应运而生的新合作社 据三门县农业局调研科的一位官员介绍,1997年,三门遭受了台风袭击,农民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县里面开始思考如何防范自然灾害问题,后来省里又提出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但“农户是分散的,怎么去调整?” 由于合作社作为“沟通农户和市场的桥梁,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于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社开始在浙江基层悄悄诞生。 三门县供销合作社基层指导科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合作社是政策对农民起作用的载体,它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政策贯彻到户,最终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同时,入世后,“必须联合起来才有力量同已经联合起来的美国、日本等世界范围内的农户甚至农业公司竞争”,那位官员强调。 此外,“通过合作社的力量注册品牌,解决了一家农户解决不了的问题,提升了产品附加值”,这位官员说。为他的话做注脚的是,在三门县青蟹市场,一蟹农告诉记者“旗海”(为一海产品合作社出品)三门青蟹比一般没有品牌的青蟹每斤贵10-12元。 《三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汇报材料》中显示,“农民合作社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农民自办、联办,也可以是农民和国家技术部门或科研单位联办,也可以是农民与涉农企业、公司联办;更可以与基层供销社、信用社联办。” 农业局调研科一位官员表示,三门县工商部门目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有11家了,有社员2200多个,注册资金200多万,社员股金总额230多万。其中有三家是“专业大户发起,供销部门参与”,如滨海辣椒合作社,六敖镇供销社参股30%;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三门县供销社参股30%;秋水山花果专业合作社,县供销社占15%股额。 一个示范合作社样本 三门县滨海辣椒合作社是农业部农民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还是2002年度浙江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 根据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注册登记书经济性质一栏显示,三门县滨海辣椒合作社属于股份合作制,“这是集体企业”,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这样认为。 按照《三门县滨海辣椒专业合作社章程》(下简称《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合作社民主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社员实行一股一票制。 然而,记者注意到在注册资金10万元、共1000股股份中,袁贤龙私人占了70%,按照章程,这种股权结构下,任何重大决策都得经过袁贤龙同意。 对此石磊认为“当一个股东占绝对多数的时候,实际上成了私人企业”,“股权过度集中和过度细分都是没有效率的,单个股东不能占太大的份额,”因为这样一来,“分配就是按照财产来分配,不是按照劳动来分配,这等于大家在为大股东打工,大股东个人风险就转化为组织的风险,社员都被绑在大股东的船上”。 按滨海辣椒合作社的《章程》规定, 社员享有股金分红的权利及产品销售后年终盈余返还的权利。社员有积极向合作社投售辣椒的义务。 对于因收购价和市场价格差而产生的利润,根据《章程》:公积金,按盈余的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公益金,按盈余的5%提取,用于社员文化,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盈余的10%提取,用于此后年度的弥补亏损;扶持生产基金,按盈余5%提取;股金分红按照盈余40%提取。剩下30%盈余,按辣椒投售数量、质量二次返利,返还给社员。 根据袁贤龙所作《三门县滨海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报告》显示:建社一年多来,社员辣椒投售量745吨,销售868吨,销售额308.9万元,毛利38.98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基础设施投入42万元,业务开支1万元,税费2万元,纯收入5.89万元,其中公积金2890元,公益金1450元,风险金1450元、非典补助3000元,二次分配利润25686元,二次分红每股20元。 与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化中,农民没有退出机制相比,滨海辣椒合作社《章程》还明确规定,社员缴纳股金申请加入,申请退出时,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退款手续。 但三门县农业局关于《三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汇报材料》指出,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写进了《农业法》,但在规范动作方面,经营管理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合作社确认无明确的机关,登记无明确部门,解决纠纷无法律依据,税费参照企业的局面,造成了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不平等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组织的正常发展。 袁贤龙也向记者表示,他们是农民组织,属于弱势群体,农业盈利很小,在税务上不能与公司等同,农民已经交了农业税,现在集中起来出售,又要缴纳其它税费,这很不公平。见习记者 罗小军 三门、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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