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元注册资本是怎么吹出来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浙江省绍兴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取得民用建筑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实际出资不到300万元,竟虚报注册资本为6002万元,骗取了工商登记。出资100万元以上的10位大股东,无一人的出资额是真实的,第一大股东实际出资仅9000元,竟虚报为720万元。 绍兴市五洲建筑公司是由集体所有制的绍兴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而来的。五建公司成立于1984年,1997年被省建设厅批准为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施工企业。1999年,五建公 国家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施工承包与经营管理,视建筑企业的规模、技术、人员素质等颁发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也凭资质证书去承包不同规模和技术含量的工程。为对所承包的工程负责,对取得每个资质等级的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又规定了要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其中一级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二级企业的为2700万元。 改制后五洲公司为取得一级建筑企业资质,在给绍兴市工商局的“申请报告”中称:现根据我公司的生产发展、装备增加以及承建工程业务和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将原设定的股本金,从5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这样将市体改委纪要中明确的总股本,猛地增加了10倍之多。记者从存档于绍兴工商局五洲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中看到,五洲公司的注册资本真的变成了6002万元,其中拥有几十名职工的职工持股会投资额为68万元,占投资比例1.13%。其余为16个自然人所投资。16个人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有10人,数额从720万到100万不等,占总出资额6002万元的96%。金某(五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出资额为100万。 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五洲公司的“验资报告”中表明,“经我们审验,截至2001年12月11日,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陆仟零贰万元。各股东合计以货币出资448万元,实物出资5554万元。” 出资的实物为机器设备,周转材料。机器设备大都是施工电梯、固定式塔机、拌和机等,周转材料为标准节、钢管等。施工电梯每台的单价为几十万元,塔机的单价为上百万元,拌和机的单价也在三万元左右。 7位大股东从分红表上“蒸发”了 绍兴五建公司是个只有不到100人的集体企业,改制前资产评估时净资产为-300多万元,有关部门给了政策后,才以零资产转让。这样一家不景气的企业和职工要想凑足一级建筑企业资质所需的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是件容易的事。五洲公司登记在册的10位大股东中,有原五建公司的经理、项目部经理、中层干部及普通职工,还有的根本就不是原五建的人。 据业内人士说,在建筑业中,规模不大的项目承包人和包工队,一般是租赁大型设备而不是自己购买拥有产权。一个拥有几百万元机器设备、周转材料的人,个人资产应在几千万元。五洲公司的几位大股东们真有那么多财产吗?第一大股东梁某,原在五建上海办事处作技术员,大学毕业没几年。改制后,梁某离开了五洲公司,去一家公司打工,哪来的“梁某某项目部”和项目部下的700万元实物,连他自己也说不清。也有的大股东平常生活都很困难,出资几百万元的实物,在了解他的人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 五洲公司是股份制企业,股东们出了巨资入股就要分红。记者从盖有绍兴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001年职工股权红利发放表”看到,出资100万元以上的10位大股东只有3位在册,一位是董事长金某,一位是出资665万元的许某,一位是出资694万元的周某,其余7位大股东从红利发放表上蒸发了。周某和许某?摹肮啥导食鲎识睢痹诤炖⒎疟砩隙急涑闪?15万元,各分得红利1.5万元。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某在红利发放表上以股权金额100万元名列第一,分得红利10万元。党支部书记兼副董事长过某股权金额50万元,分得红利5万元。7位在分红表上蒸发了的大股东的出资额占到总出资额的72%,竟然没有参加分红,这说明了什么呢? 一年后,股东的出资额又有了变化。 “2002年职工股权红利发放表”的股权金额一栏里,10位大股东中还是只有上年的3人名列股东分红表。出资694万的周某和出资665万的许某在红利发放表上的股权金额依然是每人15万元。总经理金某的股权金额从2001年的100万缩水为25万;书记过某的股权金额从50万缩水为25万。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取利,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10位大股东中有7位连续两年从分红表上蒸发了,除非有出资后不愿享受分红的承诺,否则这7位所谓的出资根本就是虚假的,就是凭空编造出来的。 周某和许某的股权金额连续两年在红利发放表上都各是15万元,他们也都签字领取了红利,那么所谓的694万和665万的出资不用说也是虚假的了。 金某和过某的股权金额为什么2002年比2001年大幅度的缩水呢?据五洲公司职工讲,从2002年职工股权红利发放表上所反映出的股权金额才是这些股东们的实际出资额。 按2002年五洲公司职工股权红利发放表上的真实的股权金额统计,五洲公司的职工股金不到300万元。也就是说,在工商局登记的由全体股东缴纳的6002万元的注册资本被多报了5700万元!“规规矩矩”作假账欺骗上级部门 《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该公司在分行设立的账户,以实物出资的,应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然后通过验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是有一整套严格规定和必须履行的程序的。五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了绍兴市工商登记和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的批准,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 据了解,原绍兴五建改制时,考虑到原来的二级企业资质不能承揽大型施工项目,为提高资质,改制后的五洲公司领导层决定虚报资产到一级企业资质所规定的5000万元注册资本以上。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说,这个假出资是五洲公司的股东们在一起开会,确定谁报多少出资,定下虚报出资的清单,会后大家还聚餐庆贺。 会后,公司领导设法搞来一些用过的并盖有单位公章的真发票,真发票上均为几十万元以上的大型建筑设备,通过电脑制作,把真发票中的购货单位消掉,填上他们需要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制作成和真发票难辨真伪的假发票。公司用这些虚假的发票通过验资后,又将假发票销毁。 10位大股东出资中有5000多万元是实物,是大型的塔吊、施工电梯、拌和机等。发票可以造假,实物却不能。假发票作成后,子虚乌有的实物又是如何作假通过资产评估的呢? 第一大股东梁某作假账时,先是虚构了一个“梁某某项目部”,项目部下的实物有施工电梯3台,固定式塔机2台、拌和机14台、井架16套、钢管1800多吨,以及标准节、附着架等,每种设备和材料后都有数量、单价、金额。然后,梁某和资产评估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从程序上看,确实是中规中矩,一丝不苟。 在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记者问到,像梁某这几百万元的实物,是怎么评估的,有没有看到实际的设备和材料。评估公司的负责人说,具体负责评估梁某资产的人到外地学习去了,但可以肯定,他们评估时,确实看到了实物,而且有评估记录。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占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也就是说,评估师主要是提供价值依据,而不确实认产权,不能保证产权是否就是委托人的。但大统评估公司的负责人说,如果我们没有发现委托人提供评估的实物是属于他人的,那么我们的工作也有瑕疵,也有一定的责任。 绍兴市工商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局对企业的登记申请主要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从验资报告上无法看出申请企业是否造假。对于《浙江工人报》和浙江卫视披露的五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已经引起工商局的重视,根据初查,五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基本成立。一旦查实完毕,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 在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市里刚刚开了协调会,将有人反映的五洲公司在注册资本上造假的案件,从越城区公安分局移送到市局。如果工商局查实五洲公司在造假,市公安局一定认真负责地依法侦查,绝不放纵一个坏人。经侦支队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人手少、案件多,且案件复杂的原因,经济案件的侦查时间可能会很长。 五洲公司以小博大,以实际出资不到300万元,享有6000万元出资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建筑资质。施工中一旦产生经济纠纷,拿什么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经济要讲游戏规则,诚信是规则的最基本的内容,而不作假账又应是企业诚信的底线。超过了这个底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希望绍兴市有关部门认真、严肃地查处五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造假案,让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本报记者盖雷平)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