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选工会主席的待遇怎么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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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被民主选举为工会主席的温州广播电台的张健,并没有享受到《工会法》规定的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电台台长说,这事必须由市里的编制委员会和人事部门确定。张健说,难道单位依法执行《工会法》还要经过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张健是温州广播电台的一名录音师,在该电台工作了25年,1997年当选为温州电台工会副主席,2002年直选为工会主席。 根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兼职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但张健却说,他当选为工会主席后,没有依法享受到这种待遇,连台里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都没有资格参加。他曾以个人和工会的名义向电台领导郑重提出意见,但始终未得到落实。 近日,温州电台刘台长告诉笔者,《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温州电台无法落实,因为温州电台是市属县级事业单位,而此类单位的中层干部数量和干部级别统一由市编制委员会确定。根据有关编制规定,没有市编制委员会的正式批准,电台无法增加中层干部人数,即便单位擅自决定增加也是无效的,人事部门在调整工资时也不会认可。 为此,温州电台专门打报告给温州市工会,并请转报省工会或市编制委员会,希望能就此事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8月12日,笔者得到温州市工会组织部负责人的答复,认为温州电台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该电台必须落实《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如果张健的待遇问题解决不了,考虑到他已经属于中级职称,目前工资标准也已达到中层正职水平,市工会将建议温州市电台给他除工资以外的经济及政治待遇。 对此,浙江省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健认为,依据《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张健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依据国家《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张健应当向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人事部门应当主动贯彻《工会法》及实施办法,以维护工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8月14日,温州电台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单位领导宣读了温州市人事局的《关于温州某单位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享受工资待遇的复函》,文中称,你单位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8月17日,温州电台刘台长说,根据市人事局的复函,单位决定,从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的下个月起执行,即从2002年10月起,张健便应享受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 (来源: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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