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人群的司法正义(二)法律援助资金何处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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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90年代中后期,市场经济的立法列车驶入快行道,媒体最常见的措辞是“拿起法律武器”。可是媒体并没有同时告诉老百姓,权利得以捍卫之前是要先从兜里掏出现钞来的:首先是作为法院立案前提的案件受理费,从10元到50元不等,(财产案根据标的额缴纳);接下来的审判过程可能会需要勘验、鉴定、公告或者翻译,这笔费用还有相关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当然也是当事人依法应当缴清的;如果必须诉讼保全而判决又需要法院去执行,那么申请费肯定是免不了的;而所有这些程序中可能还有一个“实际 对于经济困顿的人们而言,在审判结果根本无法预期的情况下预交的这些费用,不仅常常令他们一筹莫展,而且给他们鼓足勇气进行的诉讼增加了致命的风险———对一些人(更准确地说是对一些家庭)而言———败诉便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而这是使众多发誓要“讨个说法”的人们裹足不前的最大障碍。以公民为权利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正是为了帮助勇敢的“秋菊”们越过这个经济障碍,理直气壮地迈进国家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审判程序中,直接与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对话。 既然获得法律援助被确立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义务主体自然指向国家的行政机构———政府。不论是瑞典、丹麦等高福利国家的政府主导并为受援者全额买单模式,抑或是英美国家的私人团体唱主角联邦政府资助模式,政府履行义务的方式都不单单表现为管理监督,更主要的是国家财政支付受援者诉讼所需的律师费及其相关必要开支(英国、荷兰的相关支付占政府财政支出的1%),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几乎没有例外都是政府付费,以避免因缺乏辩护人而导致对被告人不利的错误判决。 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大抵是“拿来主义”与“实用主义”的折衷。从机构人员方面看,他既强调法律援助的政府主导地位,以至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与法院建制相对应的四级法律援助机构,但同时又由于自身资金与人力的严重不足———仅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工作都难以保证———而不得不要求民间律师本着行业奉献的精神对弱势人群减免律师费,并利用管理者身份将此作为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是否通过年审的重要指标;从援助资金来源看,由于政府一直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取决于各地政府财政能力以及认识程度而投入的极不稳定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办案需要,因而向国内外各种团体组织及个人募捐,便被期待成为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缺口的妙药良方———这种社会公益事业的筹资方式,显然与人们理解中的“政府责任”不能同日而语。 尽管是在东拼西凑、捉襟见肘中艰难前行,但体现人性关怀与社会公正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获得了基层民众的普遍欢迎,依然有着灿烂的前景。而即将于9月1日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或许能够促使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一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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