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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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49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提请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力,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因此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草案将此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草案还加大了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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