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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为农民减负20%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1:08 南方都市报

  深圳要为农民减负20%

  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今后农民只缴农业税一项,停缴任何非经营性费用

  本报讯(记者李强)昨天上午,深圳市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大会,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副市长陈应春在会上宣布,新的农业税税率将按6%执行,同时取消农业税附加
等多项针对农民的税费。

  据悉,这项改革全面铺开后,深圳的农民将不再缴纳任何非经营性费用,并有权拒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与乱摊派。同时,深圳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体系,以保障通过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实现为农民减负20%的目标。

  据陈应春介绍,税费改革进行前,深圳市仍保留农业税附加,附加征收率为10%,同时,农业税税率也保持在7%的水平上。另外,在有关配套改革措施方面,市、区、镇、村各级间的事权界定不一,一些硬性政策、规定也不一样,有关税费的转移支付办法也不相同等等。陈应春指出,以上存在的问题都需要改革予以调整和完善。

  陈应春强调指出,改革后,农民将不再缴纳任何非经营性费用。村内兴办水利、修建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性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等,都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农民人均负担“一事一议”的资金全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除遇到特大防汛、抗旱、抢险、森林救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调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动用农村劳动力都必须实行自愿或有偿方式。

  改革要点

  农业税降至6%

  根据《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下阶段所要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将大幅削减农民负担。主要措施包括:取消乡镇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集资;取消屠宰税,随其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并取消;取消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附加;取消劳动累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同时,改革和规范村级经费筹集和管理办法,取消村提留,在全市各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及“一事一议”制度。另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可向收购商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实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今后,深圳的农民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一项,征收时,需严格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税税率统一由原来的7%降低为6%。

  改革解答

  违法私房照章处理

  有税无田区别处理

  问:改革中,政府打算怎样解决涉及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违建的“有税无田”问题?

  答:原则上继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章进行处理。对“有税无田”的问题,可区别处理:

  今后,凡经省国土部门批准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及占用耕地的,在进行罚款处理、缴纳耕地占用税等后,可相应核减计税面积及农业税税额。此外,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从事非农业、非公益设施建设的占用耕地的,不能核减的计税面积要明确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人。

  另外,用于退耕还林、医院、农村道路、市政工程、管网水利等公益设施建设的农业用地,包括历史原因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所占用的,以及未办理相应完税及后续手续而占用的农业用地,在办理和补办完相应手续后,计税面积一并予以核减。

  借读费标准将调整

  村内事务一事一议

  问:改革中,政府将有哪些配套措施出台?

  答:首先要从根本上解决村级办学负担过重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收费体制方面,将调整深圳的借读费标准,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学校布局方面,对现有村办学校进行必要整合,不鼓励一村一校,支持多村并校;通过鼓励民间办学来缓解公办和村办的学位压力。今后,原则上将不再新办村级公立、集体学校,坚决取缔违法开办的“窝棚学校”;在财政上,村级教育支出不足的,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分担50%(比例按30%、10%、10%)。

  其次,尽快建立起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实行村内事务“一事一议”制度。此外,在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合并镇、行政村建制,通过合并村组等办法,对行政村进行调整。其中,交通便利、通讯发达的地方,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

  近期专项治理乱收费

  减负不力者一票否决

  问:能否透露一下相关的监督措施?

  答:首先,近期将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乱摊派、农村用水用电乱收费等问题;其次,全面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均要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此外,对村内兴办集体事业所需筹集资金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

  对减负不力的党政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不能巩固改革成果,农民负担反弹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作答人: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本报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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