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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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3:11 新民晚报 | ||
医师参与“买卖”将重罚并吊销执业证书 本报深圳今日电(记者于明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在历经4年3次审议后,中国内地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正式问世。 该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3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最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确认了器官移植平等原则。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应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条例规定,医师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的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条例没有引入“脑死亡”概念。 现阶段我国捐献人体器官存在捐献者捐献自己的活体器官和捐献者死后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两种形式。据悉,条例对捐献活体器官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年满18岁;二是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三是不危害生命安全;四是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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